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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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四好”商会
AAAAA级社会组织
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是由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安徽汽车商会,英文名称为Anhui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缩写为AAD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牢把握本会的正确发展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实行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我服务、自主管理,不断提升本会吸引力、影响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单位是安徽省商务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所属商会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党建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工作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等支持。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商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商会党组织负责人。
第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使党建会建工作相互促进。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加强汽车经销行业联络,树立行业形象,维护行业利益,共谋行业发展。组织会员进行调研培训、咨询服务、产品展销、信息发布、技术交流、园区投资、双招双引、人民调解等。
(一)政治引导。积极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创业创新精神,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实现健康成长。
(二)提供服务。加强对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律的研究,开展调查研究,收集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动态,提出发展建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搭建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助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举办各类经贸活动,促进合作交流,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引导和帮助会员有序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主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维护权益。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省工商联建言献策、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加强自律。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倡导诚信经营,规范会员行为,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五)参与社会协同治理。引导会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注重安全生产,提升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完成省工商联、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调研培训、咨询服务、产品展销、信息发布、技术交流、园区投资、双招双引、人民调解等。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以汽车经营、服务本行业产品为主的骨干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者、投资者、专家学者;经济、理论、法律、金融保险、新闻工作者、交通运管及有关部门的汽车专业人士;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同仁。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在所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从事汽车行业及关联行业的合法组织及个人;
(四)关心、参与本会活动。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单位简介、个人简历等);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商会帮助,给予保护;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省工商联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工商联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省工商联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由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20%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汽车行业及关联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关心、参与本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省工商联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省工商联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经省工商联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工商联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是由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安徽汽车商会,英文名称为Anhui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缩写为AAD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牢把握本会的正确发展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实行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我服务、自主管理,不断提升本会吸引力、影响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单位是安徽省商务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所属商会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党建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工作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等支持。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商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商会党组织负责人。
第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使党建会建工作相互促进。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加强汽车经销行业联络,树立行业形象,维护行业利益,共谋行业发展。组织会员进行调研培训、咨询服务、产品展销、信息发布、技术交流、园区投资、双招双引、人民调解等。
(一)政治引导。积极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创业创新精神,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实现健康成长。
(二)提供服务。加强对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律的研究,开展调查研究,收集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动态,提出发展建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搭建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助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举办各类经贸活动,促进合作交流,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引导和帮助会员有序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主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维护权益。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省工商联建言献策、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加强自律。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倡导诚信经营,规范会员行为,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五)参与社会协同治理。引导会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注重安全生产,提升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完成省工商联、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调研培训、咨询服务、产品展销、信息发布、技术交流、园区投资、双招双引、人民调解等。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以汽车经营、服务本行业产品为主的骨干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者、投资者、专家学者;经济、理论、法律、金融保险、新闻工作者、交通运管及有关部门的汽车专业人士;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同仁。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在所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从事汽车行业及关联行业的合法组织及个人;
(四)关心、参与本会活动。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单位简介、个人简历等);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商会帮助,给予保护;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省工商联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工商联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省工商联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由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20%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汽车行业及关联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关心、参与本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省工商联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省工商联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经省工商联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工商联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